淘大衝突4人認非法集結判囚 官禁戴標語口罩強調法庭非抒發政見地方
發布時間: 2021/01/13 15:14
去年9月淘大商場有人疑因政見不合發生打鬥,4名男子涉嫌當日「私了」他人,早前承認非法集結及傷人罪,今(13日)於區域法院被判19至20個月。法官練錦鴻日前處理本案時,曾要求庭內戴黃色及寫上標語口罩的人士更換口罩或離開。法官今再頒下同樣命令,判刑時解釋指法庭不是抒發政見的地方,他不欲法庭成為處理政治訴求的場所,但強調自己對口罩顏色代表的政治含義沒有任何價值批判,他對口罩顏色或款式一視同仁。
被告依次為石朗天(29歲)、劉耀聰(31歲)、陳啟賢(35歲)及陳瑞泉(35歲)。
石早前承認1項傷人及2項非法集結罪,其餘3人則各承認1項非法集結;各人原被控7項襲擊致他人身體傷害罪,惟控罪獲法庭存檔不予起訴。
日前法官練錦鴻處理本案時,要求庭內戴黃色口罩的人士更換口罩或離開。法官今開庭前亦指示書記,問及庭內是否有人戴有黃色、印有英文字樣的口罩,指須更換或前往視像延伸庭旁聽。
法官今天判刑時指,對本案背景有所理解及認識,理解當時群眾訴求及憤怒背後牽涉到獨特的歷史及政治因素,惟有關因素不在法庭的考慮當中,判刑是根據各被告的刑責而裁定,亦不會考慮各人政治取向。
法官指,法庭不應是抒發政見的地方,在聆訊時有人戴上寫有政治標語的口罩,他不欲法庭成為處理政治訴求或政治角力的場所,他下令要求對方更換口罩或到延伸庭旁聽,但強調自己對口罩顏色代表的政治含義沒有任何價值批判,他對口罩顏色或款式一視同仁。
法官續指,案件屬大規模欺凌事件,集結人士藉以非事實的理由,對3名事主作出暴力、恐嚇及侮辱性行為,就非法集結控罪,法庭判刑須起阻嚇作用,並須考慮到現場暴力規模及程度,雖然控方沒有證據顯示集結有事先策劃,但現場片段顯示集結人數不少,涉及暴力及圍堵事主,有人用言語挑釁及用傘遮掩襲擊行為。
法官指,考慮到首被告在集結中曾擔當領導角色,對事主造成傷勢較重,認為他刑責較重,其餘各人則刑責相近,而集結人士盲目挑出非我族類等理由,襲擊事主,行為擾亂社會安寧,判刑須考慮到公眾利益及將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杜漸防微。最終首被告被判監20個月,其餘被告被判監19個月。
法官早前觀看現場片段時,一度質疑拍攝事主遇襲情況的記者阻礙事主離開。法官今判刑時提及,指4至5名記者當時出現在人群與事主之間,進行拍攝。法官指接納新聞自由是社會不可缺失的一部分,起到平衡社會權力、向大眾披露真相、使有權者不會濫權、弱勢者得到支持等作用。
法官續指,有記者不顧安危,堅守險地,令法庭了解事發經過,惟案發時有4至5名記者圍成半圓,圍着遇襲的2名事主拍攝,雖然相信有專業操守的記者不會故意犯法或阻礙事主離開,但其行為確有令人誤會之處。
案情指,2019年9月14日下午約兩時,淘大花園商場有人聚集,持不同意見的市民發生衝突。
當日下午約4時51分,事主X女士與朋友乘扶手電梯離開商場,有人指控X是大陸人,辱罵及質問 X,並用鐳射筆照射X,有人將X從扶手電梯拉下,群眾其後包圍及指罵X,首被告其間用雙手大力從後扯她的頭髮。歷時約10分鐘,X事後頭皮及右臉瘀傷,頸部觸痛及失去3顆牙齒。
及至傍晚約5時19分,有人在商場1樓圍欄旁質問事主Y女士與Z先生,指2人拍攝其他示威者或施襲。第4被告拿著長傘,乘扶起電梯到1樓及走到群眾中央。有人高呼除非2人刪除拍攝內容,否則不得離開,及後威脅使用武力。
其後有2人拳打Z頭部,有人開傘掩護和遮擋閉路電視鏡頭。第4被告加入及用拳打Z的頭部,及用雨傘打Z上半身數次。其後第4被告與其他人發生爭執。騷亂中,Y與Z開始走向地下,首被告及次被告尾隨。
Y及Z離開商場後,首被告拉Z到地上,用腳踢了Z小腿兩次,次被告則用腳踢了Z下半身2至3次。Z其後站起,次被告以右拳襲擊Y及Z的頭部各1次。Y和Z其後沿行人路離開,第3被告從後追上,指罵二人及用傘打2人上半身2至3下。
事後Y的頭部、左上肢、左上大腿及左下眼皮瘀傷及觸痛;Z右臉腫痛,左後頸部有裂傷,左手肘有擦傷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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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王仁昌